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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名称:****2026年员工健身房健身器械采购项目询比
采购代理编号:****
****2026年员工健身房健身器械采购项目询比文件中相关澄清内容如下:
1、询比文件附件3《项目需求书》中,商用跑步机、升降椭圆机、商用爬楼机的最大承载量按行业商用标准统一改为:≥400 lbs,同时对商用爬楼机的踏板尺寸不作要求,予以删除。
2、询比文件附件4《评审标准》中,“品牌价值”评分项:“主要设备(有氧器械、无氧力量器械)选用高端品牌得 6 分,中高端品牌得 4 分,中端品牌,得 2 分;响应时品牌名称与需求书内一致即直接认定对应档次,无需再交档次判定材料;其他品牌须提供品牌注册、生产年限及售后网点等同等档次判定材料。”现澄清修改为:“主要设备(有氧器械、无氧力量器械)选用高端品牌得 6 分,中高端品牌得 4 分,中端品牌,得 2 分;响应时品牌名称与需求书内一致即直接认定对应档次,无需再交档次判定材料;其他品牌须提供品牌注册、生产年限及售后网点等同等档次判定材料。若供应商同时提供了多个档次的主要设备,将以最低档次的品牌判断得分。”
3、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(即响应截止时间):2026年11月03日09时30分,现澄清修改为:“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(即响应截止时间):2026年11月06日09时30分”。
以上澄清作为询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,与询比文件具有同等效力,与询比文件不一致之处,以本澄清内容为准。
采购代理机构:****
2026年10月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