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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招标编号“****-服务分包-运输招标014”的
第二次澄清公告
致:各投标方
现对物流运输招标(招标编号“****-服务分包-运输招标014”)第一次澄清公告中第二条第1点和第4点做如下补充澄清:
一、所有货物均应安排舱内装载。投标方应按照招标方下发的订舱委托为货物匹配适配船型(船舱大小及船舱内甲板承载系数)。仅当货物因尺寸大于货舱舱口、货物重量超过舱内甲板承载能力等客观条件限制,确实无法实现舱内装载时,投标方方可向招标方提交露天甲板装载申请。经招标方书面确认并许可后,方可将该批货物放置于露天甲板。同时,依据合同条款,投标方仍须对放置于露天甲板的货物加装额外、充分的苫盖保护。
二、若因船舶舱位空间不足、舱内无装载位置或其他不属于上述第一条所述客观条件限制的原因,不得作为将货物放置于露天甲板的理由;该等情形属于不允许操作。
三、所有拟装载于露天甲板的货物,均须事先取得招标方书面许可。未取得招标方事先书面许可的,全部货物必须安排舱内装载,不得放置于露天甲板。
四、实际操作过程中,非招标方原因,投标方不得对下发的委托货物进行抛货或分开发运。
五、违反前述澄清内容及此前澄清和合同规定的操作,招标方有权依据合同相关约定,按相应批次合同结算金额的10%向投标方计收违约金;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投标方承担。
请各投标方按上述要求理解并遵照执行。
特此函告。